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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在全市建立实施 “平安计划”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企业的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安全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城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七)积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县区要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参保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八)以费率机制促进参保。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九)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和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2006年主要行动

  (一)10月份,市本级和各县区集中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摸底调查和自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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