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到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四、配套政策
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努力健全工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关于“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要求,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县区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业务。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切实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五、主要措施
(一)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各县区和市本级要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为确保“平安计划”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全市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对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对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督促其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建立农民工参保经验交流机制。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县区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经验。市政府将适时根据全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进展情况,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