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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市农业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基本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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