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93号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24号)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汉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