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91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及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上划工作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汉政办发〔2004〕131号文件要求,我市县区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上划工作已于2004年7月正式实施,但从两年来的工作实际看,县区机构上划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目前,除略阳县顺利移交上划外,其余县区均因人员超编、住房公积金“空转”、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按时移交上划。按照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上划工作必须在今年有实质性进展。各县区都要从维护和服从大局的高度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县区机构调整方案,并尽快付诸实施,确保实现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县区机构调整上划工作务必于今年11月31日前完成。
二、坚决制止挤占挪用和“空转”住房公积金现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内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但是,部分县区严重违反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有的盲目地将财政补贴部分“空转”,有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形成了潜在风险,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也使县级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为此,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立即纠正,对“空转”和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制定年度归还计划,逐年偿还,制止政府性债务的扩大。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启动”的原则,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真正落实对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对个别确因财政困难,暂时无法建立公积金的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待条件成熟时启动。已发生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区要逐项清理,加强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按照“谁审批借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限期回收,尽快归还到位,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严禁任何系统、部门和单位违规自建自存自管住房公积金。凡自建自管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和单位,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逾期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