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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场地使用、观众安排情况;

  (二)活动的竞赛、表演项目及规程、计划等具体内容说明。

  (三)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

  (四)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五)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保护、防范措施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规定的适宜体育活动的场所;

  (三)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体委颁发的设施、器材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的体育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禁止经营有害身心健康和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色彩的体育项目活动;

  (六)经营射击、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滑稽体育表演等体育项目的,还须对确保体育活动安全进行的场地、器材设施、通讯设备、安全措施等提出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申办体育经营机构,须向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证件,经审核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一)申办报告及机构名称;

  (二)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地址和房屋使用证明;

  (四)出资数额和体育设施、设备资料;

  (五)专业人员及其体育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机构章程或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七)经营民用枪支射击、武术馆、溜冰场及生产发令枪、武术器械的,还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体育经营机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申办体育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和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主办者,必须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照章纳税,并代扣代缴竞赛、表演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标准,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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