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温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2月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保护体育消费者利益,加强体育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和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体育活动,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各项体育运动项目,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医疗、体育休闲、体育娱乐等项目。
第三条 体育市场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二)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三)营业性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
(五)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六)其他集资、赞助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开展营业性体育活动,可举办经营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设置的运动竞赛项目;
(二)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和全国、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设置的竞赛活动项目;
(三)健身与健美、气功、武术、保龄球、网球、壁球、高尔夫球、滑冰、溜冰、游泳、赛马、探险登山、攀岩、信鸽、棋牌、体育舞蹈、钓鱼、汽车、摩托车、山地自行车、射击、漂流、航空、热气球,航海等竞赛、表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