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态墓区的选址。生态墓区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择在相对偏僻,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
3.生态墓区的建设单位。生态墓区一般以乡镇(街道)或者村为单位建设。
(二)生态墓区的建设标准。
1.墓穴要求。墓穴必须深埋或平埋,不露坟头。
2.墓碑要求。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山区地形较陡(45度以上)的,允许草坪立碑,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艺术化,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
3.墓区绿化。生态墓区绿地率60%以上,建成使用满3年后,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80%以上,种植树木以常绿树种为主,地面种上草坪,道路采用生态砖。墓穴排列可根据地势因地制宜,墓地表面除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采用面砖、花岗岩等建筑性材料进行装饰,严防出现白化现象。
4.配套设施。墓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置,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公厕应建成生态型;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三、生态墓区建设与管理
(一)生态墓区建设审批程序。
1.由乡镇(街道)按照县(市、区)生态墓区建设的标准要求,制订设计建设方案报当地民政局初审。
2.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县(市、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3.联合审核同意的,三个区的生态墓区建设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的生态墓区建设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生态墓区建设的监督验收。
生态墓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图纸施工,并由民政部门按生态墓建设标准,予以监督把关;发现超面积规格标准的,责令立即整改。竣工后,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发展计
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三)生态墓区使用范围。
生态墓区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和青山白化治理私坟迁移安置的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异地户籍亡者骨灰,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墓穴价格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定,并在服务区域内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