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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5)78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战略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工作,推进“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山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温州”建设。

  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山区、半山区可以推广生态墓区;平原地带、少山地区可以推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楼、骨灰塔、骨灰墙、骨灰廊等生态型葬法。原有公益性墓地按照生态墓地的标准要求可改造为生态墓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适当的山场,建造一处园林式、生态型的公益性墓区。对已经批准的生态型公益性墓区,各地要抓紧启动,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2005年,我市生态葬法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达到覆盖30%的村;2006年达到覆盖80%的村;到2007年,我市基本普及生态葬法。

  二、生态墓区的建设条件

  (一)生态墓区的规划要求。

  1.生态墓区的建设规模。生态墓区建设应先由乡镇(街道)提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集中审核。根据6‰的人口死亡率,按照当地乡镇(街道)今后20年的墓穴使用容量,适当考虑青山白化治理涉及迁移的私坟,科学、合理规划用地面积。生态墓区建设不占用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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