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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单位缴纳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专户。
  个人专户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定期利率计息。
  第八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原财政差额拨款的渠道、办法不变;
  (三)行政性公司在管理费中列支。
  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向单位收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
  存在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同期居民银行定期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敷支付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离退休养老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年限满15年。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包括:离休费或退休费,国家和省、市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的各项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不变,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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