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改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8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而未进入企业养老保险的行政性公司,以及在温部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温部队中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三条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各级体改、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政府统一征集、统一支付、统一管理、统一平衡和调剂使用。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免予缴纳。
第六条 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的,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计缴。
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是指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每年4月根据上年度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经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确定的本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