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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四、对种禽企业进行适当经济补助

  为了保护我市现有种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积极性,对已获得省、市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和工商企业登记的种禽场,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生产性补助。市本级的补助标准为:种禽场每只每月补助2元,享受补助时间暂定为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共计3个月,补助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加大扶持力度,稳定规模养殖场发展

  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家禽龙头企业、规模场(户)稳定家禽生产,要优先安排贷款,解决当前流动资金紧缺问题。对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市、县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自2005年11月1日到2006年4月30日期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予以贴息,市本级贴息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一半。各县贴息资金由各县财政安排。

  实行本地饲养家禽订单收购和对家禽养殖基地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家禽加工企业,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的3个月时间内,按加工企业收购加工家禽的数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另作规定)。

  六、发挥部门优势,优化家禽产业服务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技110”、“农民信箱”等农技服务窗口功能,向广大家禽生产、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宣传科学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知识和家禽产销信息,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观念,为家禽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注射、产地检疫等技术服务,减轻家禽养殖场(户)的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减免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期间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家禽批发摊点交易的各种行政收费。交通部门要坚持家禽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等进入“绿色通道”,减轻家禽流通费用。

  七、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

  要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积极探索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

  各级政府要重视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工作,积极探索和开展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城镇的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对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屠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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