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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6〕2号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家禽业是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影响,对家禽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很大冲击,家禽生产龙头企业和规模饲养场(户)已出现严重亏损。为切实加强对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就我市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禽禽流感免疫和因疫病扑杀实行政府补贴

  对本市区域内饲养的家禽因开展禽流感强制免疫而发生的疫苗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对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饲养场(户)损失的,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二、积极引导家禽产业生产者进行生产自救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家禽生产场(户)和家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正确分析市场产销形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挖掘自身潜力,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方式,加强应对能力,为家禽产业走出低谷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禽业协会和家禽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充分发挥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互相帮助,互相配合,尽量减少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确保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

  在加强对上市家禽检疫的前提下,对来自本市范围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检疫证明和其它有效证明上市交易的家禽,各地不得搞地区封锁,以保持正常的家禽流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帮助规模在1000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场(户)所出栏的家禽全面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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