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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湖政通〔2006〕2号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为了确保我市水利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业安全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盗窃和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利电力设施属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水利电力设施、防汛物资、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的;
  (二)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
  (三)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 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影响水工程安全的。
  二、废品收购和以废旧金属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水利电力设施、物资和器材,对于收赃和销赃的,将依法给予严惩。
  三、无理取闹,严重妨碍水利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规分别由水利或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保护水利电力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保护水利电力设施列为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规范建立乡镇、村保护水利电力设施安全责任制。
  五、水利、电力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发现盗窃和破坏水利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水利和供电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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