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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关于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关于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粤高法立字[2004]第2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依法正确受理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全省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各级法院立案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对原告的起诉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立案庭与行政庭要加强联系沟通,对拟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可征求行政庭的意见。
  2.立案法官审查立案时,应依法指导起诉人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请求,正确确定被告。涉诉的同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包含数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两个以上原告起诉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原则上只作为一件案件立案受理,不宜分别立案。
  4.原告起诉同一被告作出的两个以上不同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的案件,或者原告同时起诉两个以上被告各自作出有关联的不同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的案件,原则上应分别立案,分别作出裁判,但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起诉信访工作机构不作为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机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不予受理。
  6.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7.人民政府对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作出确权处理行为,当事人不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起诉的,暂不予受理。
  9.一审劳动教养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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