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
(十一)鼓励自主创业者及其他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其中,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作好资金需求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资金,确保做好“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创业项目交流等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十三)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可以按照帮助就业人数,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需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登记汇总表、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材料。申请程序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十四)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功能,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实现“四有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快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轮训1次。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各项奖励机制,逐步实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制度化、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