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零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交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燉3。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再延长2年。延长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原则上可以延长至退休。
(五)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六)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A类专业每人90元;B类专业每人80元;C类专业每人70元。
二、大力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
(七)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继续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40%,41%-50%,51%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贴息比例分别为50%、60%、70%。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另外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按当年回收贷款额度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创业。各地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