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平政办〔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及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切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并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向社区居民公示。
实行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开发岗位,实施岗位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安置就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超过3年的,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2年,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至退休。
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条件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