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单位必须对验收检测行为、验收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但不承担地勘、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与施工检测实行交叉检测,验收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的直接下属单位。
第十二条 验收检测单位开展验收检测工作程序
(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首先应获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授权。
(二)检测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并送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在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审查时,应邀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地勘、施工、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检测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进行修订后送项目业主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依据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与项目业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并开展验收检测工作。
(四)检测单位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开展验收检测工作和收集基础数据、编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活动。
第十三条 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应按照法人验收检测和政府验收检测两大部分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的依据、检测方式方法、检测人员和设备投入、成果提交方式、检测费用测算等。
第十四条 验收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前,必须与项目业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工作量、合同价款及付款、成果提交方式和时限、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合同附件必须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预算书》、分期提交验收检测成果清单、检测单位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