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五条 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在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完成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阶段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挡水工程经过一个主汛期并达到最大设计水位后,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按照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为审批该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验收检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是在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的检测活动。
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授权后,才具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资格。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成果是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过程中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