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四条 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