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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和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及市水利局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四条 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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