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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汇总表、概算表(与初设批复概算对照)、有关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等。
  附件应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结算资料、相关图件等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总工办、基建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认定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变化的处理办法、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七章 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地质灾害、超设计洪水标准的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投资概算突破初设批复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更改设计内容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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