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 投资概算调概报告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水利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投资概算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等。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水利造价资质证印鉴章,参加编制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概算调整说明、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相关附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