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 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三条 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 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第二十六条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