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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十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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