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