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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量未经监理工程师核定,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工程量核定,实行每月核定一次,计量时间从上月21日起至本月20日止,监理核定的工程量作为逐月基建报表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利局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时提供监理办公和食宿场所、必要的办公用品、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局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市级审批的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理制度、监理控制手段及措施等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局及项目法人在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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