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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在变化前7天内告知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且要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被监理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市水利投资集团直管的项目,应征得市水利投资集团的同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但可向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在现场必须建立并落实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控制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式监理,加强对施工自检行为及其质量检验结果的核实与签证、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组织等工作。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均不得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和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联合开仓证制度。为加强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和提供工程量结算依据,应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完善《基础验收签证》和混凝土浇筑、砌石、碾压填筑、钢筋制安、钻孔灌浆等的《水利工程工序施工联合开仓证》的各工序签证手续,上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同意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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