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理人员的监理费用应全部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监理单位监理程序
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2.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监理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季报。
3.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程序
1.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2.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报送监理月报。
4.监理业务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依据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复工、质量缺陷处罚等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项目法人、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