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监理单位、项目法人: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