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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完整化、准确化、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整编归档,并妥善保管,为今后项目维修、管理、改建等提供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六十九条 项目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和市水利局的有关决定,合同管理到位,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和投资控制较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市水利局将在该项目所在区县水利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和照顾。
  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以下行为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一)未依法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主体工程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定费的;
  (三)不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组织开展技术交底,不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的;
  (四)不积极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
  (五)不认真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施工计划及相应保障措施的;
  (六)不督促参建单位将批准的施工计划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的;
  (七)不加强实际进度检查,不及时主动解决或督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问题的;;
  (八)以“赶进度”为由,擅自改变施工合同、调整建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的;
  (九)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质量管理机构未组建,质量检查体系不健全的;
  (十)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严,不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度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不及时的;
  (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工作经费未落实,不依法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十三)调减和挪用批准概算中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四)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或排危不及时的;
  (十五)未认真编制工程执行预算,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不规范的;
  (十六)未按规定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或上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实施,或未按批准的设计变更实施的;
  (十七)对监理、施工单位“压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随意更换人员的;
  (十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纵容、迁就,不予以严肃追究责任的;
  (十九)不按规程、规范组织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编并妥善保管的;
  (二十)未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间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或者内容残缺,弄虚作假的;
  (二十一)其他可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但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全市通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
  第七十二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发生了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损失大于100万元、低于300万元,或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大于60%,小于80%的,除按第七十一条处理外,将更换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其中:属于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任命的,由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商区县政府更换;由区县政府任命的,市水利局将商请区县政府予以更换。
  第七十三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发生了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损失超过300万元,或年度任务完成少于60%的,除按本条第七十二条处理外,对该项目和项目所在区县的其他水利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或削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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