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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按月结算方式。每月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价款,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竣工后清算。
  (二)完工后一次结算方式。适用于建设期在一年以内的,或承包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的结算。
  (三)分段结算方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四)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第六十二条 单位工程、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十三条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配合市水利局做好验收工作,并派人参加阶段验收委员会。“阶段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暂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六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考虑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或申请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第六十五条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先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
  重要隐蔽工程执行联合检查验收制度。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六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衔接有关部门完成工程移民、水土保持、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二)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委托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
  (四)配合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五)组织编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第六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完成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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