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等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对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等安全事故易发区进行重点监管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五节 投资控制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已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与进度匹配的原则编制工程执行预算,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预算进行修正。
合同单价调整,预算修正必须经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必须报经概算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投资支出情况进行审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和单价,并按合同要求、形象进度拟定投资或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上应切实抓好工程计量工作,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通过工程计量支付来控制工程实际费用支出。
(一)工程计量一般程序:先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出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字确认计量;项目法人经核实工程计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计量依据:质量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设计图纸等。
(三)工程计量时段: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
第五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按前款规定报请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令,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五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措施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发生后,应及时、合理处置,将索赔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尽可能降低索赔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以及结算等支付工作,严格实行监理签证制度,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和现金形式,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进行返还。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凡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三)施工期间的结算款,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承包工程价的90%,其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