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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未派现场设计代表或对施工现场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且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更改设计的;
  (七)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发现监理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未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或聘用无证人员担任监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未检验、检查并确认工程施工质量;
  (四)未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进行处理;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和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六)未及时做好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收集不完整、不真实;
  (七)未编制《监理日志》,未按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八)未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保密等相关工作;
  (九)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二)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五)未经监理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撤离工地的;
  (六)因施工组织不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施工计划任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的;
  (七)不满足设计、质量要求,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并处理的;
  (八)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节 进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于每年底认真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次年年度施工计划(包括分月、分阶段施工计划)及相应保证措施,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
  经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不得擅自调减,并作为对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细化、分解,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各单位建设任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到位,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二)各单位进度计划中的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工作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三)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合同中开、完工日期的总体要求;
  (四)施工进度计划中对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质等)所提出的供应时间、数量等是否明确、合理;
  (五)进度控制方法(包括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是否科学、适用;
  (六)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是否可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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