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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签订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补充相应条款,但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他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主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工作岗位制度。项目法人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合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
  (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法人要对照合同,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合同对方及时改进,严格履约。
  (三)统计分析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利用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反馈合同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建设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要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并以此指导施工、安排和调整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单位进场时,查验监理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时,查验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和其他关键部位施工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的;
  (二)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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