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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争取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财政信用担保贷款、直接注入财政资金、水费质押贷款、盘活存量资产、土地储备变现等多种形式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一)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程序,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严格执行“无标底”及“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实行合格制评审,项目法人编制的投标上限价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审后公布。
  (三)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签订承包合同,不得擅自增减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承包范围和中标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前,按规定缴纳定额测定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于主体工程开工前,到市水利局办理工程开工许可手续。项目法人领取开工许可审批手续后,应于90天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市水利局提出延期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90天,最多不能超过2次。在领取开工许可后既不能按期开工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开工许可手续自行作废。两次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满足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五)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
  (六)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七)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八)堤防工程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参建单位作明确的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以及材料、劳动力、设备组织计划等。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主要包括:
  (一)开展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工作。
  (二)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
  (三)负责协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均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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