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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市水利局设立重点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9079025,89079026)。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六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四)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及时处理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关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第九条 凡纳入市及市以上投资兴建的重点水利水电项目,应由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同组建项目子公司,由项目子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项设计报告,并负责审核、申报,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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