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 长 赵顷霖
二○○七年六月十日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残联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外地驻平机构和市属以上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