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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水政〔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构建“一圈两翼”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管理活动,但市直管河段(长江钓鱼嘴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活动除外。
  第三条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现依法界定给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一)除市直管河段以外的河道采砂砂石资源费征收权;

  (二)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年核准取用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权;

  (三)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本数)、5万千瓦以下的取水,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四)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权限仅适用于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

  第四条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现依法委托给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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