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等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排,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县(市)、区种子公司的改制工作,应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制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改制任务。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是搞好种子管理的基础。因此,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人员经费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法资格准入制度。
3.健全种子检验体系。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完善我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县(市)、区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职能
1.严格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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