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2007〕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增强种子企业竞争力;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实行政企分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多年不进行种子经营活动,名存实亡的空壳种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兼并或破产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依法转让给其它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