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要求,自2007年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为此,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
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燉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时间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9月底完成普查工作。
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环保部门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上报。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调查方案和技术规范。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