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2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1997年12月22日)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励和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