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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权纠纷案件等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请求的,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六、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的"信用证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由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在运作过程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是否涉外,都应当予以集中管辖。

  "信用证纠纷"包括:

  (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

  (2)信用证欺诈纠纷;

  (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

  (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案件;

  (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的"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八、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指的"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应仅限于"商事仲裁条款"。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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