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涉外案件,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条所规定的关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从涉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事实、标的物三方面来考察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均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犯自然人人身权及其他的传统民事案件。
四、《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中的"涉外合同"是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涉外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票据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服务贸易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客货运输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各种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涉外劳动合同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等具有身份性质的涉外合同,不属于应予集中管辖的"涉外合同"的范围。
五、《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中的"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