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平政〔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为顺利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