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用3-5年时间,分地区、分行业培育县级示范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家,市级示范典型合作组织10家,省级示范典型合作组织2-3家,通过重点扶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争取20%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合作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规范管理,依法发展。对已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召开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制定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要求,逐步修订完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财务制度,依法吸收成员,确保社员合法收益。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增产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具备合作性质的合作组织,要加以引导规范和扶持,使其尽快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重点扶持开展工作较好的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择优扶持成为省级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