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平政〔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近年来,我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92家,吸收农民成员5.4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9.4万户,年创利润1.86亿元。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但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了契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