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0日)废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本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大额为主,兼顾小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行大额医疗费补助与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补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小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
(四)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程度。